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SHANG QIAN CHENG D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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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中发现,部分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遂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经巡回检察组调查核实,负责西夏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未做好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保密工作,且未与成年人分别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出特别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第五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有关单位只能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是指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保密制度是刑事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教育,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理念,因人而异制定矫正方案,实行个别化矫正。社区矫正机构要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需要,在组织教育学习、公益活动时,要严格按照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分别进行的方式。组织参加公益活动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无需穿戴能够辨认出其是罪犯的特殊服装和标志,实施特殊保护。另外,考核奖惩等程序的公示环节也要把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作为不公开的例外。上前城检察院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在开展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时,要对其有关信息和情况严格保密,促使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一项意义深远、充满挑战的工作,通过检察+司法的通力合作,强化信息共享、教育帮扶、联席会议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形成我市多元化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支持体系,共同打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和权益保护的新局面。